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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占效定与张春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效定,张春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占效定,女,汉族,1968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春到,曾用名:张宏伟,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占效定与被执行人张春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做出的(2016)鄂1126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占效定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占效定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占效定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