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曾某、韩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曾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曾某,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申请执行曾某、韩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1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曾某、韩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400204.43元及案件受理费7304.00,共计407508.4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曾某、韩某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于2017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也未能提供更多的线索,本案现无可执行的条件,现拟终结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未能实现其权利,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孙电青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