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2民初58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木里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则精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