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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格申请执行乌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格,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格,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综合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乌云,女,1991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67号申格申请执行乌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本案第三人边巴苏荣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将从该冻结账户中扣留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025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