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夏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岸区。被执行人夏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岸民初字第24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元。但被执行夏某方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夏某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