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延泰与XX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泰,XX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676号原告:张延泰,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XX豹,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敏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培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