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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延泰与XX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泰,XX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676号原告:张延泰,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XX豹,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敏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培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