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杜秀红、王爱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秀红,王爱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秀红,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兵,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代表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秀红因与被上诉人王爱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秀红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双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