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支公司与刘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支公司,刘之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0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负责人:顾恩谭,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晶,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之红,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冠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支公司与被告刘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