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满令红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令红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32号公诉机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令红,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湖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令红犯行贿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7年1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令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和恢复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7年4月27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满令红为了谋取让其前夫孙文其在溧阳监狱服刑期间生活上受到关心照顾、工种安排上得到优先考虑以及能够减刑提前出狱的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江苏省溧阳监狱(江苏球星有限公司)法制办主任许源(已判刑)行贿人民币145000元。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满令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满令红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令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满令红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满令红对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满令红为了谋取让其前夫孙文其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期间生活上受到照顾、工种安排上得到优先考虑以及减刑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江苏省溧阳监狱(江苏球星有限公司)法制办主任许源(已判决)贿送人民币14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月,在江苏省溧阳监狱附近的路口,被告人满令红贿送给许源人民币5000元。2.2012年中秋节前,在溧阳市溧城镇景鸿花园的小区门口,被告人满令红贿送给许源人民币10000元。3.2013年春节前,在江苏省溧阳监狱附近的路口,被告人满令红贿送给许源人民币20000元。4.2013年5月,在江苏省溧阳监狱附近的丘里村“丁”字路口,被告人满令红贿送给许源人民币100000元。5.2013年中秋节前,在溧阳南高速路口往溧阳市溧城镇方向的转盘处,被告人满令红贿送给许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满令红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自己行贿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满令红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借条、收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满令红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满令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令红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满令红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满令红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满令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令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俐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 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