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辛洪章渝李宝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81执573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辛洪章与被执行人李宝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581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宝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辛洪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吉0581执573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