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双应、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双应,王瑛,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王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双应,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瑛,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高脊岭乡莲台村。法定代表人:程双应,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海,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琴,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程双应、王瑛、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8日收到了上诉人程双应、王瑛、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递交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双应、王瑛、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双应、王瑛、池州市秋江棉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王书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启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