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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306号原告:赵某甲,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萍,武乡县××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丙(被告赵某乙长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农民。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金光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程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