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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家强与马志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强,马志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3民初829号原告:陈家强,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马志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陈家强诉被告马志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平采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志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强诉称,2016年4月22日,被告马志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马志运向原告陈家强偿还借款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志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原告陈家强通过南街信用社从其帐号80×××26转帐支付人民币500000元至被告马志运的80×××68帐号,被告马志运于当天立回借据给原告陈家强收执,“借据”记载的内容为:“现借陈家强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0)。期限6个月。借款人:马志运(并按有指模)2016.4.22.”。被告马志运借款后,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尚未归还借款给原告,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转帐凭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马志运向原告陈家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有被告亲笔立下的借据和转帐凭证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予以归还。所以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志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志运欠原告陈家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给原告。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二共7420元,由被告马志运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财会缴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4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良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