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得才、献县光明玛钢厂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得才,献县光明玛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何得才,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献县光明玛钢厂,汉族,住所地献县何得才申请献县光明玛钢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得才于2017-1-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7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振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荀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