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肖吉锋、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吉锋,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肖吉锋,男,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殷家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9108-8。负责人韩清德,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肖吉锋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