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新经泰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襄阳五洲国际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经泰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襄阳五洲国际项目部,陈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238号原告:新经泰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蓝关大厦3218号。法定代表人:吕秀峰,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琳,总经理职务。被告:新七建设集团襄阳五洲国际项目部。负责人:巴建明。被告陈冰,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启、闫飞,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经泰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襄阳五洲国际项目部、陈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经泰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七建设集团襄阳五洲国际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经泰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七建设集团襄阳五洲国际项目部的起诉。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