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洋与代建民、白喜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代建民,白喜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75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代建民,男,1969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喜鸽,女,1967年2月9日出生。关于刘洋申请执行代建民、白喜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代建民、白喜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建民、白喜鸽于2017年6月2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代建民、白喜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建民、白喜鸽银行存款18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