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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赖刚申请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刚,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赖刚,男,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石棉县人,村民,住石棉县。被执行人: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拖乌乡。法定代表人:罗金贵,该公司经理。赖刚依据(2014)川凉中执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5年10月15日执行500,000.00元(伍拾万元)、2016年8月24日执行600,000.00元(陆拾万元)、2016年9月27日执行882,100.00元(捌拾捌万贰仟壹佰元)。扣除案件执行费22,000.00元(贰万贰仟元),实际执行案款1960100.00元(壹佰玖拾陆万零壹佰元),尚差利息未执行。2016年12月25日本院以(2015)川凉中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利息100,000.00元。现已执行利息100,000.00元。(2014)川凉中执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共计执行案款20601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凉中执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肖锦能代理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