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贾云光、郝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云光,郝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050-1号申请执行人贾云光,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昌云,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贾云光申请执行郝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昌云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贾云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昌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昌云名下的房产一套,上述财产为轮候查封,致使本院无法对它们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贾云光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共计1020237元,并以1020237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特99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