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立柱与被执行人武强县鑫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柱,武强县鑫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柱,男,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武强县鑫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立柱与被执行人武强县鑫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强县鑫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0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 荔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巨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