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明辉与侯泽清、彭怀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辉,侯泽清,彭怀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883号原告胡明辉,男,1963年4月25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侯泽清,曾用名侯泽林,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彭怀蓉,曾用名彭怀容,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辉诉被告侯泽清、彭怀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