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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沐辰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国,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沐辰食品商行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914号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沐辰食品商行,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西崖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号楼101。负责人:赵坤。吴建国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沐辰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