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荣诉被告鄂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荣,鄂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000号之二原告:李广荣,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鄂丽君,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荣诉被告鄂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荣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减半收取135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李广荣承担。审判员 金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