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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裴晓宁、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晓宁,李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裴晓宁,女,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李艳芳,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裴晓宁诉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判拘役五个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8500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