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乌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858号原告:乌某,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乌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元及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乌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