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邓仕钢、乔德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仕钢,乔德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邓仕钢,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乔德端,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邓仕钢与乔德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德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仕钢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乔德端支付货款97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部门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乔德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仕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邓仕钢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乔德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仕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建宁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黄汉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梧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