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钱英与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英,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075号原告:钱英,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3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326-2。法定代表人:谷德渝,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钱英与被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钱英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贺海艳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