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泽、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高泽,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6楼6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魏爽。本院依据业已生效的西劳人仲案字(2017)第17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16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元,合计1614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邻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61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征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书记员 王俊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