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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华英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195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三郎镇。被执行人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桂湖东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陈玉亮,董事长。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