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军、简学芝等与刘宗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简学芝,刘宗娥,马保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922号原告:李军,男,1969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原告:简学芝,女,1972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刘宗娥,女,197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马保全,男,1973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李军等诉刘宗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原告简学芝,被告刘宗娥,被告马保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军、简学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刘宗娥、马保全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