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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268号原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A),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横水镇,初中文化,农民,原村委主任,住绛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2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再次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法院审理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绛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运中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绛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绛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丙寅、王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仇春娟审判员  崔运太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