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660号原告卢某某,女,现住依兰县。被告张某某,男,户籍所在地依兰县。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已经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是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的夫妻。递交依兰县宏克力镇杨家村委会证明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张某某是依兰县宏克力镇杨家村村民,2014年与原告结婚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家人与其联系不上。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递交的证据,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根据原告递交证据的形式,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递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先同居生活,后于2014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家庭财产有结婚前被告出资购买的位于依兰县宏克力镇杨家村四间砖瓦结构住房一处,张某某承包地3.5垧。2015年元月初四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联系过,夫妻分居已经二年之久。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被告于2015年元月离家外出,至今已经二年之久,并且在二年多的时间里,原被告夫妻之间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以此为由诉请离婚,理由成立。综上所述,原被告分居二年多的时间内,夫妻之间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家庭财产位于依兰县宏克力镇杨家村四间砖瓦结构住房和张某某在宏克力镇杨家村3.5垧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归被告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印德人民陪审员 许 帅人民陪审员 蔡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惠靖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