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96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潍坊华潍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潍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64号之六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会亭,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华潍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明,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华潍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082民初296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该案于2017年6月22日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已撤诉,故应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潍坊华潍包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