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金岭、周永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岭,周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岭,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周永峰,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方式。刘金岭申请周永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金岭于2016-8-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