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红与被告乔建华、乔江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红,乔建华,乔江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410号原告:张秀红,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乔建华,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江婷,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秀红与被告乔建华、乔江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秀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张秀红负担。审判员 徐春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