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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红与被告乔建华、乔江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红,乔建华,乔江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410号原告:张秀红,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乔建华,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江婷,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秀红与被告乔建华、乔江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秀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张秀红负担。审判员  徐春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