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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国宏、田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宏,田倩,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宏,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申请执行人:田倩,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C座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841054-2。法定代表人:闫伟,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国宏、田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0556.85元(其中包含欠款27995.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18元、案件受理费293元、执行费450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