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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82号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高兆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义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世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