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82号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定代表人:高兆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义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世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安徽力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