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3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师某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