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苏州冠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275号原告:苏州冠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苏州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1809854X。法定代表人:龚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8260045J。法定代表人:龚国光。原告苏州冠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冠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