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淄博华德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淄博华德电气有限公司,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591042-6)。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法定代表人:尹正,总裁。被执行人:淄博华德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92912-6)。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田路以东裕民路以南(淄博科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成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成兵,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淄博华德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淄民三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淄博华德电气有限公司、成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华德电气有限公司、成兵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华德电气有限公司、成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