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航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航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254号罪犯李航琦,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鹿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了(2015)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航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航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树立了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念;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狱内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规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罚金6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鹿泉监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航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航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