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瑞君、邵名财等与孙元礼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君,邵名财,孙元礼,杨林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031号原告:孙瑞君,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原告:邵名财,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孙元礼,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杨林杰,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孙瑞君、邵名财与被告孙元礼、杨林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孙瑞君、邵名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元礼、杨林杰连带返还孙瑞君、邵名财款项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00年6月10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由孙元礼、杨林杰负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6月10日,孙元礼将坐落于福山区门楼镇邱家庄67号的房产卖予孙瑞君、邵名财,后孙瑞君、邵名财得知孙元礼并无处分权,但孙元礼拒不返还房款40000元。孙元礼与杨林杰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孙元礼与杨林杰负连带偿还责任。经审查:2001年8月2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烟福回民初字2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孙文安系孙瑞君、孙元礼之父。2000年6月10日,孙瑞君与孙元礼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兹有孙文安之子孙元礼瓦房4间买(卖)给孙瑞君,价格4万元,现场付清,房产证镇政府收去,发后归孙瑞君所有。经手人孙文安、孙元禄、卖(买)者人孙瑞君,买(卖)者人孙元礼。”邵名财在房屋买卖协议中卖(买)者人处签名。孙瑞君当场向孙元礼付清购房款40000元。判决如下:一、解除孙瑞君与孙元礼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孙瑞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文安四间北屋;孙元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瑞君购房款40000元;三、孙瑞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文安居住房屋期间的费用2000元。判决生效后,孙元礼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孙瑞君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2月26日,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福执字第98号民事裁定,裁定:孙元礼之父孙文安所有的座落在福山区门楼镇邱家庄村的四间北屋(房产证号:511049、5110054)抵顶所欠孙瑞君欠款40000及全部利息。孙瑞君、邵名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房屋买卖协议即(2001)烟福回民初字268号民事判决中的房屋买卖协议。本院认为,孙瑞君、邵名财所主张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由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孙瑞君、邵名财以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诉讼标的提起起诉,属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瑞君、邵名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