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元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元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3187号原告:上海元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郜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宋卫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蕴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元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元博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元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任 国 民审 判 员 罗 懿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