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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红花、邹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花,邹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曾红花。被执行人邹木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曾红花与邹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邹木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本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木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伟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