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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永熙与熊少玉、熊恩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熙,熊少玉,熊恩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65号原告:李永熙,男,1971年10月24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熊少玉,男,1949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熊恩文,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泽,男,1986年1月20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系被告熊恩文侄儿。原告李永熙与被告熊少玉、熊恩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永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熙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永熙负担。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