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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0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韩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诉讼保全费37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广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