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陈玉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萍,陈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萍。被执行人陈玉清。申请执行人陈玉萍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3805.36元,案件受理费1465.1元,执行费27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玉清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