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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与史其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史其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853号原告: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德宾,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史其方,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史其方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县洪河屯乡西彪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