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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新林与王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285号原告:袁新林,男性,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王安强,男性,汉族,1973年01月1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袁新林与王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林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新林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新林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袁新林负担。审 判 员 赵历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向江波书 记 员 唐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