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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卢凯忠与蒙圆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凯忠,蒙圆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号原告:卢凯忠,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从江县雍里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蒙圆有,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广西融水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卢凯忠与被告蒙圆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因被告蒙圆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原告卢凯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0元,由卢凯忠负担。审 判 长  梁作义审 判 员  姚梅珍人民陪审员  梁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胡 蓉书 记 员  陈世雪 来源: